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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有了共济功能
时间:2022-03-03 23:21:31   来源:健康报   浏览量:

       健康报讯(记者  张  楠  刘  青  夏莉涓)日前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发布了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》,明确从4月起,参保人员可通过家庭共济方式,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。

  《办法》明确,个人账户资金由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,包括个人账户累计结余资金,可以实行家庭成员共济。可支付的内容包括: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,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;参保人员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、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,参保人员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、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。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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